中國三一集團旗下的羅爾斯公司向美國法院起訴奧巴馬,是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深度和廣度大為加深的趨勢下發生的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這也標誌著中國企業在美投資逐步走向成熟之路。
2013年2月22日,美國法院決定正式受理羅爾斯公司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的案件,但駁回了部分訴求。法官要求奧巴馬在3月28日前提供一份答辯意見,以說明其2012年簽署的總統令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未經正當程序剝奪財產”的條款。
羅爾斯公司是中國工程機械製造行業的重要企業三一集團在美國成立的關聯企業。其於2012年3月收購了另一家美國公司位於美國俄勒岡州一個軍事設施附近的四個風電項目。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發布總統令,否決了羅爾斯公司的此項收購交易。羅爾斯公司於2012年10月1日,在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簡稱CFIUS)以及CFIUS時任主席蓋特納。
羅爾斯公司向美國法院起訴,請求對奧巴馬總統令以及CFIUS之前發出的兩項行政命令進行司法審查,是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深度和廣度大為加深的趨勢下,發生的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
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領域和規模迅速擴大,涉及美國國家安全因素的交易數量也在逐漸增加。根據有關官方數據統計,從2005年至2011年,中國企業在美投資交易受到CFIUS審查的數量總體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2005年僅有1起中國收購人的交易受到CFIUS審查,2011年受CFIUS審查的交易達到10起,是2005至2008年四年的總和。同時,占CFIUS全年審查交易的比例也在上升中。2011年,收購人為中國的CFIUS審查交易占約9%,僅次於英國(22.5%)和法國(12.6%),超過了加拿大、日本等國家。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中國企業在美投資並購正在發生著質的變化。那麽,如何看待羅爾斯訴訟案的意義?
首先,這是自1990年以來,美國總統第一次根據《國防產品法》第721條的授權,基於可能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理由,正式否決外國投資者在美並購交易。巧合的是,1990年遭到美國總統否決的外國並購交易的收購人也是一家來自中國的企業。美國總統否決外國在美並購交易是低概率事件,但卻都發生在中國企業身上,是否意味著中國企業是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矛頭所指?
美國國家安全審查製度,透明度相對較低,一直為外國投資者所詬病。這當然與被審查交易可能涉及美國國家安全敏感信息相關。同時,不少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敏感商業信息,可能對市場產生影響,也需要對相關信息保密。因此,CFIUS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標準始終籠罩在厚厚的迷霧中,從公開信息中,難得窺見CFIUS有關決定的真正原因和考慮。
例如,根據有關官方數據統計,從2005年至2011年的七年裏,CFIUS共審查了737項交易,其中有55項由申請人撤回(約占7.5%),這些撤回交易的收購人國別尚無從通過公開渠道知悉。統計還顯示,通過CFIUS審查的交易占絕大多數(超過90%)。但是,收購人是否應CFIUS的要求,為了減少交易可能存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對交易進行了調整,也缺乏公開可得的信息作判斷。現有研究一般認為CFIUS決定與收購人國別關聯度不是很高。不少屬於美國盟國國家的投資者的交易受到了CFIUS的百般“刁難”,而收購人來自一些其他國家的在美並購交易卻順利通過了CFIUS審查。當然,CFIUS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政治過程,存在特定時期受到政治因素影響的可能性。
其次,羅爾斯公司的訴訟請求,即要求美國法院對總統令和CFIUS指令進行司法審查,是非常之舉。美國《國防產品法》第721條,亦即奧巴馬總統令的主要法律依據,明確規定總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麵,享有廣泛的行政權力。總統根據第721條作出的決定,具有終局性,不受美國法院司法審查。總統的相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僅對國會負責。因此,美國法院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是否對奧巴馬總統令進行司法審查,甚至宣告總統令無效,尚是未知之數。從最近對該案首次開庭結果的媒體報道看,羅爾斯勝訴機會並不顯著。無論該案最終結果如何,該案對於加深外國投資者對美國國家安全審查決策過程公開度、透明度和問責性的關注,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那麽,中國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具有相當不確定性的、透明度較低的美國國家安全審查製度?對於在美投資的中國企業,不能因為交易可能涉及美國國家安全因素,就躊躇不前,錯失並購機遇窗口期;也不應心存僥幸,試圖規避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國家安全審查程序可能會延緩交易進度,增加交易成本,但是,美國國家安全審查製度的安全港原則(已獲美國總統或CFIUS審查通過的交易,即獲得安全港地位,除了申請人虛假陳述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受再次審查)和可追溯性原則(即使已經完成的交易,CFIUS也可以進行審查,如果可能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可以強令收購人出售相關資產等),使得規避國家安全審查的成本高昂,往往得不償失。
中國企業在美投資,要加深對美國國家安全審查製度的了解,加強國家安全審查風險防範意識,提升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管理水平和能力。在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敏感因素的並購投資中,主動向CFIUS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積極與CFIUS溝通,減少交易的不確定性。最近,廣為媒體報道的中海油收購尼克森、萬象集團收購美國電池製造商A123等交易,都是中國企業管理美國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的成功案例。另據英國《金融時報》最近報道,羅爾斯公司也已積極調整了在美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管理策略。羅爾斯公司在美國科羅拉多州8000萬美元的風電並購項目,雖然交易表麵上並無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的必要,羅爾斯公司還是主動申請並順利通過了CFIUS的國家安全審查。這也標誌著中國企業在美投資逐步走向成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