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通過行政手段治理排汙,執行成本高,違法成本低,致使一些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寧可交排汙費,也不從根本上進行工藝和流程革新。開征“碳稅”,可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等多種方式引導和規範企業節能減排。
近日有媒體報道,國家有關部門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送達鋼鐵、電力、有色、煤炭等“兩高”行業的相關協會。其中引人關注的是,作為取代現行排汙收費的新稅種,環保稅將二氧化碳排放稅(簡稱“碳稅”)納入其中。
至此,中國“碳稅”正式踏上“征”途。專家表示,“碳稅”征收有其自身合理性,企業無需擔心會增加自身成本,而“碳稅”征收同時也應注重獎勵,並做到合理利用,才能發揚光大“碳稅”的正麵作用。
“碳稅”征收或是大勢所趨
該送審稿首次將“碳稅”納入環境稅中,將煤炭及煤炭製品、焦爐煤氣、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其他化石燃料等納入征稅範圍。但對於主要耗能行業,采用減排、回收二氧化碳技術的企業,可以減征“碳稅”。納稅人采用碳捕集與封存等技術並實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減碳減排量。
中國再生資源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工業大學循環經濟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程會強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開征“碳稅”是大勢所趨。“從國際趨勢看,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已成全球共同關注問題,碳交易市場在發達國家已趨成熟;而且一些發達國家正在醞釀開征‘碳關稅’,如果我國國內不開征‘碳稅’,勢必也會遇到‘碳關稅’的國際貿易‘壁壘’。從國內形勢看,碳排放問題已成環境公害,‘霧霾中國’已為我們敲響‘警鍾’。”
“美國等發達國家視低碳經濟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一意孤行征收‘碳關稅’的可能性極大。那麽,與其讓美國人征了我們的‘碳關稅’去補貼他們自己的企業,不如我們自己先征‘碳稅’,所得的稅收再補貼自己的企業,以改變經濟結構,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樊綱也公開表示。
專家表示,開征“碳稅”,本質上是通過經濟手段引導企業環境保護進入市場化運行格局。“現階段節能減排的困境根源之一是未能激發出企業自覺減排的內在積極性,原因就是缺少激勵機製。”程會強認為,此次送審稿對采用減排和回收二氧化碳技術的企業進行減稅等優惠政策,是對守法企業的保護和激勵。“隻有真正讓自覺節能減排的企業嚐到‘甜頭’,讓違反國家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法規政策的企業嚐到‘苦頭’,才能從根本上扭轉節能減排‘主要靠政府行政推動,企業主動性不強’的被動局麵。”
專家:征收“碳稅”不會增加企業成本
“碳稅”即將征收的消息一經傳出,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對新的環保稅的設計對此“憂心忡忡”,擔心上述額外稅負每年將給行業造成上千億的成本,導致“入不敷出”。
然而在采訪中,專家對此表示大可不必擔憂。
“首先,從理論層麵講,環境稅是把企業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製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外部成本內部化,是企業發展本應負擔的成本,這其中‘碳稅’也不例外。”程會強表示。
“其次,從實踐層麵看,開征‘碳稅’對高耗能企業是有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有限,不會導致企業‘入不敷出’。原因有兩個:一是開征‘碳稅’後對原來的稅費等會進行整合,如將取代排汙費,實際稅負不是完全新增。二是國家對企業節能減排還有諸多優惠政策和補貼措施,二者相抵,也不會增加企業很多實際負擔。”程會強透露。
“最後,從發展角度看,開征‘碳稅’是國家行為,企業將麵臨共同的競爭環境和市場局麵,這樣更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企業的綠色競爭力,淘汰落後企業。”程會強強調,市場重新“洗牌”,最終對綠色企業會更加有利。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指出,政府在推進“碳稅”時要注意兩個要領,一是稅負提升力度要有一個適應性,大多數企業經過努力可以繼續發展,少數企業可能不得已要淘汰出局,但不至於產生過大麵積的社會震動;同時還要注意當稅負傳導到最終消費品時,政府要適時適度提高低保水平,保證低收入者生活水平不下降。
同時,賈康指出,要按照“雙重紅利”的思路,一方麵“碳稅”是區別對待,哪家企業碳排放多就應該多交,另一方麵可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以更好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這樣一來總的宏觀稅負未變,節能減排卻取得了積極進展。”
懲罰之外也應有獎勵
對於“碳稅”的歸屬,有專家表示,“碳稅”的收入歸屬上有三種選擇,即地方稅、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一般而言,根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地方稅應該是具有非流動性且分布較均勻、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觀調控性質、稅負難以轉嫁性質的稅種。而“碳稅”對整個宏觀經濟、產業的發展產生影響,還涉及一個國際協調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碳稅’不宜作為地方稅,作為中央稅更為合適。但考慮到我國目前地方稅稅收收入過低,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建議將‘碳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賈康表示。
北京環交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如何合理地設計‘碳稅’確實是特別複雜。‘碳稅’當然是普遍征收的,但在有懲罰機製的同時,獎勵機製也應有。”
理論上說,誰汙染就對誰征稅,專款專用,可以用於搞研發投資,可以補貼新能源企業。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成為歐洲一些國家的主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