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昨天發布《天然氣利用政策》,該政策將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政策》明確,要繼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製,加快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係。
同時,《政策》還要求建立並完善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鼓勵天然氣用氣量季節差異較大的地區,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氣價政策,引導天然氣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氣貿易機製創新。
據介紹,該政策中天然氣是指國產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煤礦瓦斯)、煤製氣、進口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LNG)等。綜合考慮天然氣利用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不同用戶的用氣特點等各方麵因素,《政策》規定,天然氣用戶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製類和禁止類。
其中,限製類主要是指天然氣化工,包括已建的合成氨廠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擴建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以甲烷為原料,一次產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項目;新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氮肥項目。禁止類主要包括天然氣發電、新建或擴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遊產品裝置和以天然氣代煤製甲醇項目。
《政策》強調,各地要按照天然氣利用優先順序加強需求側管理,鼓勵優先類、支持允許類天然氣利用項目發展,對限製類項目的核準和審批要從嚴把握,列入禁止類的利用項目不予安排氣量。優化用氣結構,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氣計劃安排。
同時,對優先類用氣項目,地方各級政府可在規劃、用地、融資、收費等方麵出台扶持政策。鼓勵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技術和裝備自主化,鼓勵和支持汽車、船舶天然氣加注設施和設備的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出台如財政、收費、熱價等具體支持政策,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