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假冒注冊商標是犯罪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也是犯罪行為。日前,天津市寶坻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並銷售的案件。
2011年4月間,小馬購買一輛報廢翻新的裝載機。小馬將假冒的“柳工”注冊商標標識及銘牌安裝在該裝載機機身上,冒充2010年出廠的“柳工”牌ZL50C型二手裝載機。翻新後,小馬將裝載機放在朋友小楊那裏。小楊在明知該裝載機為假冒“柳工”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仍為小馬提供停放裝載機的場所。2011年2月份,小馬委托朋友小齊幫助銷售這輛裝載機。小齊在明知該裝載機為假冒“柳工”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於2011年10月將該裝載機以145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周先生,並從中獲取好處費17000元。由於小馬沒有銀行卡,小楊主動為小馬提供銀行卡使用。案發後,小馬親屬退賠周先生的全部經濟損失。被告人小齊、小楊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小馬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小齊、小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成立。根據三人的自首和認罪情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小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10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小齊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罰金9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小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8萬元。
據法官介紹,小馬、小齊、小楊的行為均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都是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嚴重性,兩種犯罪最高都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