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被認為是未來幾十年中國最大的發展潛力,但積累下來的各種矛盾也使城鎮化頗具爭議,例如耕地得不到保護,補償不到位,農民進城享受不到同等的社會福利和保障等。
城鎮化被認為是未來幾十年中國最大的發展潛力,但多年來積累下來的各種矛盾也使城鎮化頗具爭議,例如耕地得不到保護,補償不到位,農民進城享受不到同等的社會福利和保障等。
今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兩會答記者問時表示,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必須和農業現代化相輔相成,要保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利益。
近日,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在海口舉辦了第77次中國改革國際論壇,其間國內多位學者就新型城鎮化的基本內涵與重點任務、城鎮化發展與包容性增長的趨勢與挑戰,以及人口城鎮化與戶籍製度改革、農地製度改革、財稅體製改革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本報節選部分觀點,予以特別呈現。
遲福林:推進以放開戶籍為重點的製度創新
當前的突出問題是,如何解決城鎮化質量不高、不可持續的矛盾和問題。我們的主張是,推進規模城鎮化向人口城鎮化的轉型,以人口城鎮化為主要載體、以政策和體製創新為重點,有效釋放城鎮化的內需潛力,爭取到2020年基本形成人口城鎮化的新格局。
城鎮化進程中的許多矛盾、問題,多數與人口城鎮化的體製機製改革滯後相關。充分釋放城鎮化巨大的內需潛力,需要以更大的決心和魄力推進戶籍製度、土地製度、公共服務製度等方麵的改革創新。
第一,創造條件,讓戶籍製度退出曆史舞台。中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製度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至今已有50多年的曆史,成為橫亙在城鄉居民之間的一道難以逾越的製度“鴻溝”,並由此形成城鄉居民之間權利的不平等、享有公共資源和社會福利的不平等。
對戶籍製度,不是一般的改革創新問題,而是要明確提出取消的目標,並且有時間表。例如:1~2年內剝離戶籍製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在中小城鎮全麵取消戶籍製度,建立人口登記製度;3~5年內,除了某些特大城市外,其他大中城市的戶籍製度基本放開,全麵實施居住證製度;5~8年內,全麵實行以身份證代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登記製度。
第二,實現農地物權化的製度創新。城鎮化中暴露出來的農地問題,與法律尚未賦予農地使用權完整的物權性質直接相關:(1)農村征地強拆、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根源在於農地實際上為債權而非物權,農民難以成為征地中的談判主體;(2)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受製於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發育滯後;(3)企業可以通過自身資產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但按照《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使得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抵押獲得銀行貸款麵臨法律障礙;(4)由於農地和宅基地的物權性質不完整,農民難以通過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轉,帶著資本進城,由此導致人口城鎮化嚴重滯後。
為此,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地使用權以物權性質,可以收獲多方麵的改革紅利:首先有利於使農民帶著土地財產權或流轉所得的資本進城,加快人口城鎮化進程。其次,有利於推動農地流轉,推動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同時有利於提高農民在土地出讓中的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
土地不是國家無償給農民的一種福利,不能把“雙放棄”,即放棄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更不能強製性要求農民退地。農民工的市民權利不能以土地權利換取。從法律上保障農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在嚴格用途管製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工對承包土地、宅基地、農房和集體資產股權更大的處置權,是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