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職能轉變,14項職責被裁撤,敲定7個內設機構,確定機關行政編製為130名、同時確定設立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4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微博)》記者從接近鐵路係統人士處獲得一份《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列出了國家鐵路局的具體編製規定。
3月18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了國家鐵路局等新組建機構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製“三定”規定,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三定”任務。記者從鐵路係統人士處求證到,國務院辦公廳已在3月底就上述內容正式下文,並已著手實施。
一位原鐵路係統內資深人士昨日表示,《規定》在鐵路局“職能轉變”上確實有了明顯的“政企分開”,但許多細則、運作程序是否科學、公開,還要靠以後的實踐來看。
職能轉變:14條職責被裁撤
交通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近日強調,這次機構改革的重點就是要“轉變職能”。記者昨日獲得的《規定》,第一項內容就是“職能轉變”。
文件顯示,國家鐵路局“職能轉變”包括了“取消開行客貨直通列車、辦理軍事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審批”、“取消鐵路工業產品製造特許證核發”等14條確定職責,並將根據需要取消其他一些職責。
一位鐵路係統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撤銷的這14條職責,有些轉交給交通部,有些涉及企業的職能則放到中國鐵路總公司。但具體如何分配,有些“審批”項目是否真正取消,記者昨日暫時無從求證。業內人士也表示,短期內也難以完全明確。
與“取消”相對應,“加強的職責”包括加強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製度和技術標準體係等。
《規定》為國家鐵路局明確的六大職責,業內資深人士解讀為“三大權力”和“三大主要工作”。三大權力包括:製定法規製定,製定技術標準製定、製定安全監督辦法;三大主要工作則包括:國際合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數據統計分析和對外發布。
地方鐵路局整合為7個
《規定》顯示,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鐵路局設“綜合司(外事司)、科技與法製司、安全監察司、運輸監督管理司、工程監督管理司、設備監督管理司、人事司”7個內設機構。
國家鐵路局機關行政編製也敲定為130名: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司局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4月10日有報道稱,原鐵道部其餘人員將分流到中鐵總或地方鐵路局。目前,原鐵道部903名公務員正在做內部的去向調查,料在5月底完成。
國家鐵路局設立沈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行政編製350名,領導職數按1正2副配備。
對此,上述原鐵路係統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該人員編製數量通常是根據原鐵道部人員工作性質和工作量計算得來,應是一個過渡方案,因為一開始不能減太多人,不排除今後繼續調整的可能。
此次《規定》設定的7個地方鐵路局同樣引起了業內極大關注。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地方鐵路局的設置上,一是根據經濟需要來設立,二是按照特殊需要來設立,還有就是根據地方行政的要求設立。而且有特殊地區必須要有鐵路局,比如昆明鐵路局,涉及對越南的運輸等,還有少數民族地區如呼和浩特鐵路局。我國曆史上,地方鐵路局的數量一直在變,每個省都希望能有鐵路局,這也是一個“博弈”的結果。
“鐵道部撤銷時原來就有十幾個鐵路局。”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不過,從分布來看,《規定》確定的這7個地方基本是按經濟發展區域來設立的。主要從發展角度,以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模式,有利於對鐵路進行組織運輸、進行監控和規劃發展來決定。”上述鐵路係統內人士表示,《規定》設定的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並非將18個路局縮減為7個鐵路局,而是相當於民航設立的各區域管理局,有“政府”色彩。
將來,18個地方鐵路局也有可能經企業化改製,成為7個區域分公司或者更多個分公司,但是“企業”性質。
某種意義上說,《規定》7個管理局的設置也為將來18個路局的企業化改製做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