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地時間11月28日上午,RALLS公司的代理律師來到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在Amy Berman Jackson法官麵前,對美國政府借口缺少司法權而主張撤銷RALLS公司起訴奧巴馬的案件進行了當庭辯論。庭審聽證進行了兩個小時。Jackson法官做了充分準備,並就奧巴馬總統就Butter Creek 項目所下的總統令是否能被司法審查的關鍵議題對雙方律師進行了詰問。當庭沒有作出判決意見。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Ralls希望法院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並做好必要時上訴的準備。
庭審以後,Ralls公司作出以下聲明:
Ralls相信,美國政府在未經任何應有程序的情況下,命令剝奪和銷毀Ralls的私有財產的行為,是沒有授權且不合法的行為。事實上的確如此:確實沒有任何通知、聽證會、證據或解釋。今天,Ralls出庭僅僅是為了爭取一個在法庭上解釋自己遭遇的簡單機會,這個遭遇就是,自己被剝奪了正當的程序,遭受了不公正的對待,並受到了未經授權的政府行為的危害。
法庭有司法權重新審核Ralls的主張,即美國政府侵犯了Ralls擁有應有程序的權力,侵犯了Ralls享受平等保護的權力,並從事了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事實上,對行政部門的司法複核是美國司法體係中一項固有的且長期受到珍視的職能。
最高法院一貫認為,聯邦法院擁有審理符合憲法的主張的司法權,如Ralls所做的這些主張,即便某項法定條文妨礙其他主張。總統令剝奪了RALLS公司符合憲法的主張受到司法複核的權力,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力分離和應有程序的原則。最高法院還清楚表明,聯邦法院擁有審理關於政府做出了無授權行為的主張的司法權。另外,最高法院頻繁評估符合憲法的主張和對未經授權的政府行為的投訴,即便在涉及總統行為或如國家安全、戰爭權力、對外政策等傳統行政特權時也是如此。
若美國政府堅持其做法,阻止了Ralls請求被允許在法庭上陳述其觀點這一毫不過分的請求,這將為法治樹立一個危險的先例,並極大地削弱聯邦法院審核違反憲法及其他非法政府行為的獨立性。Ralls僅要求法院的大門能保持打開,以便Ralls能夠充分質疑本案中所發生的非法行政權力的依據及肆意妄為。
該案件號為Case No. 1:12-cv-01513-ABJ。
背景材料:
關於Ralls公司和收購案背景
(據Ralls公司反對撤案動議的備忘錄,原文出處略去不提)
Ralls是一家特拉華州的公司,其主要營業地點在佐治亞州。它為兩位中國公民所私人擁有:段大為和吳佳梁。段先生是一家中國跨國製造公司三一集團(以下簡稱“三一”)的首席財務官,吳先生是三一副總經理和三一子公司——三一電氣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電氣”)總經理。Ralls進行的業務是在美國全國尋找機會開發並建設可以使用三一風機的風電場,因而Ralls致力於向美國風電行業領域展示三一風機的質量和可靠性。
2010年3月,俄勒岡風場,一家美國公司,將位於俄勒岡州的四個小風場出售給了Terna,一家希臘公司。2012年3月,在一項二級交易中,Ralls從Terna處購買了這些風場。在Ralls進行收購時,這四個風場均為“綠地”開發項目,擁有的資質包括,獲得當地土地持有者允許進入其地產並建設風機的權力、與當地公用事業單位簽訂的公用能源購買協議、允許連接公用電網的發電機互聯協議和必要的政府許可以及在特定地點建設風機的許可。所有風電場都收到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頒發的“無潛在危險”證明,還包括國防部的審核。所剩下的,就隻有Ralls建設風機並投入運行。
Ralls購買的四個風場和附近幾十個甚至幾百個其他使用外國製造商所製造的風機的風場均處在或接近一片限製入內的空域,該禁區屬於約200英裏以外一個海軍基地。在Ralls的收購後不久,美國海軍就表達了對Ralls手中唯一一個位於禁區以內的風場的擔憂。Ralls同意花費巨大的資金和努力將該風場搬遷至新的地點,而這需要Ralls從俄勒岡公共事業委員會獲取額外的許可。美國海軍代表Ralls向該公共事業委員會致信,推薦發放該許可。美國海軍並沒有向Ralls表達對其他三個位於禁區外風場的擔憂。風機的建設於2012年4月23日開始。
2012年6月下旬,Ralls和Terna提交了主動通知,告知美國外資委(CFIUS)Ralls近期的收購,接下來的幾個星期內,CIFUS向Ralls和Terna進行了後續提問,Ralls和Terna及時提供了書麵回複。在此期間Ralls獲得了一次同CFIUS會麵的機會。在會麵中,關於Ralls收購企業引發的任何可能的國家安全風險,CFIUS沒有提供或與Ralls討論任何其收集到的或正在審查的證據,也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其考慮進行的具體行動的通知。
2012年7月25日,CFIUS發布一項就Terna-Ralls的交易建立階段性緩和措施的臨時禁令(以下簡稱“七月臨時禁令”)。該禁令稱CFIUS已認定Terna-Ralls交易導致“美國國家安全風險”。CFIUS命令“公司”,定義為Ralls和風電場公司:
“立即停止所有建設和運營,不得在原有資產上從事任何進一步的建設運營”;
· “移除所有在原有資產處儲備或存放的項目…不得儲備或存放任何新項目”;
“立即停止進入風場,並將不能再進入風場,CFIUS僅允許以移除項目為目的人進入風場”。
七月臨時禁令沒有提供CFIUS行為的證據或原因,也沒有提供禁止Ralls進入其自有資產這一特殊權利的任何具體授權。
CFIUS發布七月份第一道臨時禁令後,Ralls立即暫停風場建設。此時Ralls已在其中一個風場安裝完成了五座風機,一個風場部分安裝了所有五座風機的地基,另一個風場部分安裝了兩座風機的地基,一切均為三一風機而設計安裝。2012年7月26日,為積極友好地消除CFIUS的顧慮,Ralls通知CFIUS其正在考慮出售這些風場,一些美國買家也表達了購買興趣。2012年7月31日,Ralls通知CFIUS,有意向最早在該周末將風場全部轉讓給一名美國買家。
2012年8月2日,CFIUS發出一項建立階段性緩和措施的修訂裁決(以下簡稱“八月臨時禁令”)。八月臨時禁令將“公司”的定義擴大至包括風場、Rall和其子公司以及三一集團(包括三一電氣和三一重工)。並且增加以下禁令,並稱“公司”:
“不得為在原地使用或安裝三一集團製造的項目,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轉讓、或者提出或協助出售/轉讓”;
“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轉讓風場項目公司或其資產,直到:1)所有Ralls收購項目公司後存放、安裝或附加的項目(包括混凝土地基)已移除;2)公司告知CFIUS意向接收者或買家;且3)公司在通知CFIUS10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CFIUS的反對。
同七月臨時禁令一樣,八月臨時禁令沒有提供CFIUS禁止出售這一特殊權利的證據或原因。
同時,2012年年7月30日,CFIUS開始了對Ralls收購的一項調查。在作出調查結論後,CFIUS向總統遞送了一份報告,描述CFIUS對此項交易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評估。
2012 年9月28日, 奧巴馬總統簽發了總統令,“總統令是關於Ralls公司收購四個美國風場公司(9月總統令)”。總統聲稱“有可信證據使他相信,Ralls,三一,以及段和吳先生,通過控製風場,可能造成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他補充道:“法律規定,除國際緊急經濟力量法案第721條外,沒有給總統提供足夠和適當的授權以在前述事件中保護國家安全。”9月總統令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調查結論。
在9月總統令第2段,給予了“命令和授權”的權利,總統列出了一串Ralls及其關聯公司的清單。首先,總統裁定“由吳先生和段先生以及其公司收購項目公司及其資產的交易被禁止了,”此即“吳先生和段先生及其公司不能擁有項目供公司及其設施中的任何權益,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
總統命令Ralls必須在90天內撤走在項目公司中的“所有權益”,即他們所“運營開發、所有或控製的,在項目公司中現有或已有的、取得的資產、知識產權、技術、人員或客戶合同”。
總統進一步命令公司:
應當從風場中移走所有...由公司或個人代表公司安裝、儲存或裝配在所有設施、建築或實體物件(包括混凝土地基)中的;
應當停止任何進入風場的行為,並不能進入風場,除非“僅是為了移走設施的目的”;
不能銷售或轉讓,或試圖銷售或轉讓任何由三一集團生產的物件給第三方,以使用或安裝在風場中;
不能完成將項目公司或其資產出售或轉讓給第三方直到:(1)所有由公司及人員代表公司利益安裝、儲存、安置的所有設施、建築或實體物件中(包括混凝土地基)中已經被從風場中移除,且國防部已經通知公司其確認證實了這樣的移除...(2)Ralls書麵通知CFIUS其意向接手方或買家:且(3)Ralls在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CFIUS否決該意向接手方或買家的決定。
最後,總統陳述道“美國政府的雇員”根據CFIUS指派,“應當有權進入項目公司和公司的任何設施和場所”以便:
檢查和複製由公司或項目公司控製的與總統令涉及到的事宜相關的任何帳薄、總賬、賬戶、通訊地址、備忘錄和其他記錄及文件;
檢查任何由公司或項目公司控製的設備和技術資料(包括軟件);
詢問公司或項目公司的管理層、雇員或代理關於總統令相關的任何事宜。
自2012年6月28日向CFIUS提交自願申報以來,Ralls沒有任何機會對CFIUS、總統或任何將Ralls收購風場的交易認為是“威脅國家安全”人所假定的“可信證據”進行審核、檢查、作出反應或反駁。Ralls從未就政府的決定得到過任何理由或解釋,更不用說有機會去作出反應或提供證據去反駁。Ralls得到了CFIUS和總統所強加的廣泛的限製,同時Ralls又被要求不能得到開庭審理以挑戰這些強加的東西。對理由唯一的聯想就來自總統,他在2012年10月24日在愛荷華州競選演說時說:“我不希望耗油低的汽車、能長期使用的電池和風機都產自中國...我希望他們是由美國生產。”
Ralls 堅決地否認收購項目公司或開發風場是試圖或將會增加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也沒有任何相關證據證明那樣的意圖或影響存在。根據其商業計劃,Ralls有意向繼續在美國尋求開發其他風場的機會以展示三一的風機,並有意向收購現有的風場方麵的“綠地公司”以實現前述目的。Ralls僅僅是尋求獲得公平對待、正當程序、以及一個在法院中通過訴訟應對政府非法行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