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家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2009年7月3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劉家某在南召縣白河店鎮“恒基”水泥廠院內曬場中駕駛鏟車鏟煤灰時,因未注意到在該廠內居住的職工馬××的女兒馬××(兩歲)進入曬場,在操作鏟車時將馬××軋死。經南召縣公安局屍體檢驗,馬××死於創傷性休克。
2009年7月4日劉家某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九萬元,被害方不再追究劉家斌的責任。2011年2月22日,劉家某到南陽市蒲山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南召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家某在場區內操作工程機械時,由於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劉家某投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並考慮到被害人係幼兒,是在脫離父母看護的情況下進入工作區域內發生的事故,故其監護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可對劉家某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