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概念是錯誤的,沒有起重機極限力矩限製裝置的說法,應該是起重機極限位置(限位器)和力矩限製裝置兩個東西,前者是屬於限位器,後者屬於限製器,同屬於起重機安全裝置。它們的的定義和作用如下:限位器——限製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1 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內燃機驅動,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以替代限位開關。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適應上升製動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如吊運熔融金屬,還應裝設防止越程衝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需要時,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2 運行行程限位器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限製器——防超載的安全裝置1 起重量限製器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製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範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製器。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製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製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製器。2 起重力矩限製器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製器。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製器宜發出報警信號。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製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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