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陳靖忠)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人廈門湖裏山炮台管理處(以下簡稱湖裏山炮台)申請撤銷(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343號仲裁裁決一案。該案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細致的審理研究,決定以違反公共利益為由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上述裁決並得到同意,成為國內極少數以違反公共利益為由撤銷的涉外仲裁裁決案例。
湖裏山炮台位於福建省廈門市,係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4年,胡裏山炮台與外商億兆寶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兆公司)簽訂合作合同,約定雙方成立廈門榮光文物寶藏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光公司),經營文物、寶石的展覽。該展覽於1997年獲得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批準試展五年,此後於2002年獲批延展五年。2007年,榮光公司再次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繼續延展,但國家文物局對此未予批準,不同意該展覽再次延長展期。廈門海關發函明確要求榮光公司立即停止展覽,將所有展品打包存入海關監管倉庫,並盡快辦理展品的複出境手續。後湖裏山炮台停止了榮光公司的展覽,外商億兆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湖裏山炮台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共計六百餘萬元,仲裁委員會作出了(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343號仲裁裁決,以湖裏山炮台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為由裁決部分支持了億兆公司的仲裁請求。2011年12月,湖裏山炮台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請撤銷上述仲裁裁決。
申請人胡裏山炮台主張:停止榮光公司經營展覽是依法而為,避免出現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繼續展覽的情形。而仲裁裁決卻認為胡裏山炮台違約進而裁決胡裏山炮台賠償億兆公司的損失。執行此裁決即意味著胡裏山炮台在國家不予批準的前提下必須違法進行展覽,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另經過專家鑒定,億兆公司提供的展品並非珍貴文物,而是粗製濫造的仿冒品,仲裁裁決實質上是在幫助該公司欺騙廣大中外遊客,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被申請人億兆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湖裏山炮台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理由並不符合法定涉外仲裁裁決應與撤銷的情形。胡裏山炮台的申請理由均屬於實體問題,胡裏山炮台在1997年展覽開辦之初就已審查並確認無誤,此後從未提出過展品的真偽問題。在文物展品交付後,一直由胡裏山炮台負責保管展出,其在交付15年後提出文物虛假的問題,隻能說明其利用保管文物之便進行偷梁換柱,其以文物真偽問題主張撤銷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北京市一中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認為:根據廈門海關於2007年5月10日作出《關於廈門榮光文物寶藏展覽有限公司辦理延展手續的複函》以及國家文物局於6月1日作出的《關於不同意“廈門榮光文物寶藏展覽”延長展期的批複》,榮光公司不得再次延展該案所涉文物寶藏。因此,繼續履行該合作合同出現了法律上的障礙。但該案仲裁裁決卻以胡裏山炮台未繼續組織剩餘展品的展出工作、未恢複合作合同的履行構成違約為由,裁決賠償億兆公司的損失。該裁決實際上是要求胡裏山炮台違法進行展覽活動,從而導致裁決與現行法律規定相衝突,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北京市一中院對胡裏山炮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