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記者 韓金萍
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新消法規定,消費者受到侵權後,即使展銷會已經結束,仍可向展會舉辦方要求進行賠付。新消法的實施在給參展觀眾提供權益保障的同時,也為展會承辦方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業內在認可新消法對於展銷會維權積極影響的同時,也為其落實提出了擔憂。
展會維權恐難落實
新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事實上,目前一些消費類的展會“展蟲”泛濫。這群人往往沒有正式公司的資曆,卻打著公司直銷、低價處理、特價清倉等牌子在展會中銷售商品,並且銷售的產品多是“三無”產品: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利用展銷會不用開發票的特點來逃稅,且遊走於各類展銷會,賣完就走,不承擔任何責任。
麵對魚龍混雜的消費類展會,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新消法的實施對於整頓消費類展會是一個利好消息,有積極的引導作用。但針對法規的落實,業內人士也提出了擔憂。中國會展門戶創始人黃勇表示,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主辦方在招商環節有義務對參展方及其產品做相應的資質審查,並且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了來自主辦方的審核監管,法規實行的取證也存在問題。由於缺少細節,新消法在執行上存在標準和程序的問題,維權難的問題不會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黃勇表示,如果沒有工商部門的強勢推進,沒有相關細則的進一步出台,最終這條法規將“淪為一紙空文”。
買方市場細則空缺
一位從事會展業多年的人士表示,如果這條法規實施的話,目前市場上60%的展銷會恐將“受到巨大衝擊”。這也暗示了目前消費類展會的惡劣市場環境。
新消法規定的由舉辦方先行賠付給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這在目前的一些展會合同條款中就有類似規定。通過設置保證金,一旦參展商在展會出現違規操作,承辦方可以扣留保證金,並用以客戶賠償。某展會的承辦方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他們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中有條款規定,參展商除了交展位費外,還需交納一部分保證金。但在實際招展過程中,這個條款形同虛設,並不會要求參展商交納。因為目前擺在承辦方麵前最大的問題是招商難,在買方市場環境下,作為承辦方,為了回收辦展成本,最大限度地進行招商,因而招商的門檻很低,有的甚至沒有門檻。這也是目前展會依靠展會主辦方進行監管的難度。實際上加大了承辦方對展會的監管漏洞。
另一方麵,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炎指出,消費者在向主辦方進行求償時,需出具相關憑證如發票、保修單之類,來證明該產品是在該展會上購買的。但實際上,展銷會上展商並不會開出發票,消費者也沒有索取消費憑證的意識。因此,這個求償過程中的舉證會存在一定困難。
可參考“商場模式”
麵對主辦方的監管失效,黃勇提出,對於在展銷會上進行的交易,主辦方可以采取“商場模式”。主辦方可以設立一個統一的收銀台,展會中的所有交易都需要通過這個收銀平台進行支付,同時收銀台出具發票,這樣消費者可以通過發票追溯到相關企業進行賠付,在展會結束後,也有憑證向主辦方求償。同時,相關細則的出台和完善也是業內所期待的。
另一方麵,在3月15日同時實行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內人士指出,這事實上從法律上允許了知假買假。而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退一賠三”也將吸引職業打假人進行展會打假。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將從打假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遏製展會中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