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見喜
近日,南方農村報記者接到讀者投訴電話,反映2009廣州(國際)漁業博覽會主辦方收錢之後卻遲遲沒有辦展。
隨後記者調查發現,原定於2008年9月開展的展會卻兩次延期舉辦,到現在已經不了了之。作為主辦方之一的廣東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也很無奈,“我們現在也找不到他們人了。”該協會會長鄧家焯告訴記者。
據悉,2009廣州(國際)漁業博覽會是由廣州安博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博)發起,並由其負責主要的運作。但記者調查後發現,這家公司並沒有舉辦大型水產展會的相關經驗。
一再延期的展覽
宋裏(化名)是海南某水產公司負責人,也是此次展會的參展方之一。他告訴記者,當初決定參加這個展會主要是為了打響自己公司的品牌,同時結識一些行業人士。
“我記得當初是安博的一個姓林的項目經理跟我來談的,一開始我還覺得展位費有點高,沒立刻給答複,後來他們答應給我打折,我就答應了。”據宋先生回憶,2008年8月的時候,安博一位林姓經理找到他,邀請他們參加這個展會。一開始林經理說要6000元一個展位,後來經過協商之後降到4000元,雙方還簽訂了合同。“當時他們很急,剛簽好合同就催著我把錢給交了。”
之後,忙於公司事務的宋先生把事情交代給下屬,當準備工作做完時,展會也臨近開幕時間。但就在這個時候,宋先生收到了安博公司的電話,說展會要延期舉行。“當時他們給我的理由是金融危機導致參展方數量不夠,要延期到2009年3月份舉辦。”宋先生雖然不滿,但也沒有辦法。
令宋先生感到氣憤的是,到了2009年3月,展會還是沒有開幕的跡象。他打電話過去谘詢,安博的工作人員回答他,展會要延期到9月份舉辦。“我當時就不樂意了,讓他們退錢,他們一再跟我解釋,因為和波士頓國際水產展時間上衝突了,而且保證展會9月份一定如期舉行。”
一拖再拖的展會,讓參展企業很不高興。“都現在了,展會還是沒有個影,錢也不退給我們,現在連人都找不到了。”宋先生很無奈。現在他最希望能把他的錢要回來,而對於展會的舉辦,“不抱任何希望了,隻要能把錢還給我就謝天謝地了。”
一個掛名的主辦方
作為此次展會的主辦方,廣東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也頗顯無奈。“我們也想找到他們,可是一樣也找不到了。”會長鄧家焯說。
據鄧回憶,他們作為主辦方其實是礙於麵子。“當初某領導引薦安博的負責人湯文忠跟我認識,說可以合作一下搞個展會。”雖然知道安博在辦大型水產展方麵沒有什麽經驗,但是領導發話,也不好推辭。“沒想到他們是這樣的公司,真是人情害死人啊。”
“其實湯文忠這個人看著很老實。”鄧說,這也是他願意作為主辦方的原因之一。“我當時跟他聊過很多次,他什麽都願意說,感覺不是那種不靠譜的人。”鄧家焯告訴記者,2009年3月份延期之後,還是他幫助確定延期到9月份這個時間的。“正好9月份廣州市要搞一個博覽會,裏麵有專門的農業展館,我就幫他們爭取到了一個。”
雖然鄧覺得湯不錯,但他還是留了一個心眼,隻做主辦方,負責落實一些支持單位名單以及領導出席人員名單的起草。“都是一個簡單的事務性工作,我們沒有和他們牽扯任何經濟關係。”為此,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安博的合作協議裏還專門列出了一項條款,“甲方(安博)獨立承擔展覽會的一切費用和相關法律、經濟責任,不與乙方(廣東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生經濟連帶責任”。
一場未了的糾紛
展會連續延期兩次,讓參展企業很窩火。在3月份的時候就陸續有企業要求退錢。“我記得當時有兩家企業找到我們,要求退錢。”鄧家焯說,“參展企業說安博不給退錢,所以找到我們。我就立即打電話給湯文忠,讓他給退錢。”
之後的幾月,風平浪靜,本以為在自己的協調下,展會能夠在9月份順利開幕,但是又遭遇變故。原定於9月份開幕的廣州市博覽會臨時拆分成兩個展會,涉及到水產這塊的展會要延期到12月份舉辦。“當時我給湯說這事的時候,湯堅決要退出來,並稱自己已向展會場地管理方付了好幾萬元的展位預付款。至於展會再定什麽時候舉行,湯沒有跟我說過。”鄧家焯說。
後來,作為主辦方的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就陸續接到企業投訴,要求退錢,鄧也一直在和安博溝通,讓他們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但是令他沒想到的,10月過後,安博好像突然就人間蒸發了。“一開始還能打通電話,後來就再也打不通了,公司也搬了,人就更找不到了。”記者試圖撥打安博湯文忠的電話,提示已經是空號。公司注冊的辦公電話也已經轉為家庭私用電話,辦公地點也已經轉手。
找不到安博的參展企業,隻能紛紛找到協會,要求退錢。鄧家焯也顯得很無辜。“我們一分錢都沒有收到。本來合同裏是說,在布展當日給2萬元的管理費,但都沒有布展,錢也當然沒有拿到了。”據記者了解,這次安博通過各種渠道共遊說20餘家企業繳納參展費,按照每家4000元的費用計算,大概總額在10萬元左右。
“現在隻能打官司了,我們也想給自己一個清白。”當記者問及企業該怎麽要回自己的錢時,鄧說。記者為此專門谘詢了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曹雄律師,他認為,按照合同法來講,應該由安博來承擔全部責任。“參展企業是和安博展覽公司單方麵簽訂的合同,按照合同法,企業就隻能要求安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至於協會方麵,按照合同,有承擔共同舉證的義務,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源:網易,中國會展門戶整理編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