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際展覽的入境展覽物品及其包裝材料、運輸工具等。
二、報檢要求
展覽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持有關證單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入境展品不必進行品質檢驗。
入境展覽物品運抵存放地後,檢驗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檢疫,對入境的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對入境物進行取樣。經現場檢疫合格或檢疫處理合格的展覽物品,可以進入展館展出,展覽期間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入境展覽物品在展覽期間必須接受檢驗檢疫人員的監督管理,僅供用於展覽,未經許可不得改作他用。展覽會結束後,所有入境展覽物品須在檢驗檢疫人員監管下由貨主或其代理人退運、留購或銷毀處理。
留購的展覽物品,其性質已由展品變為貨物,報檢人應重新辦理報檢手續。重新報檢的要求和同類入境貨物報檢要求一致。檢驗檢疫機構按標準進行檢驗,對合格的貨物予以放行。
退運的展覽物品,需出具官方檢疫證書的應在出境前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或除害處理合格後,出具有關證書,準予出境。
三、報檢應提供的單據
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外貿合同(或參展函電)、發票、擔、提(運)單等有關證單。
來自美國、日本、韓國和歐盟的展覽物品入境時,報檢人須按有關木質包裝的規定提交相應檢疫處理證書或聲明。
需進行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提供相應的檢疫審批手續。
入境展覽物為舊機電產品的應按舊機電產品備案手續辦理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