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之間的製造差別,便於消費者區分商品的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經申請注冊後,所有權人也享有排他的專用權,其它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專用權受到一定限製,即隻限於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換言之,不同行業或產業的生產商或銷售商可在某種範圍內分享某一商標。例如,“長城牌葡萄酒”和“長城牌潤滑油”即可同時存在,而互不構成侵權。但在酒類或潤滑油行業中,不得再有其它廠家使用“長城”品牌。如果再有白酒生產廠家未經授權使用“長城”商標,即構成侵權。
或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還具有其他許多特性,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但總而言之,事先許可並有償使用是統一的原則。產品生產商和銷售商要使用、生產或銷售某種產品或某個品牌的產品,一定要事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並不因當事人不知情而得到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