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涉稅有四大問題:
一是以公司名義收取攤位費沒有按規定開具發票和申報交稅。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憑據,應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申報納稅
二是在會展現場簽訂的購銷合同沒有按規定及時計繳印花稅。一家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參展時與外商簽訂了批發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交易金額達到11億多元,後來實際銷售貨物並沒有達到合同約定金額,該公司隻對已經履行完成的銷售合同貼印花稅18萬元。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變納稅義務,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各自計稅貼花。後來地稅稽查部門在檢查時,要求該公司補繳“購銷合同”印花稅15萬元。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發生貨運業務以運輸發票代替運輸合同使用的,也應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計貼印花稅。
三是參展人員補助費連同展銷會攤位費一並作為交易會費用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贈送給外商的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些發放的實物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項目,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地稅部門將加強檢查廣州地稅表示,廣州的會展業要在全國保持領先地位,除了旅遊、餐飲、交通、娛樂、房地產等配套服務要日益完善外,“依法辦展、依法參展”也應得到重視和規範。
今後,稅務部門將繼續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使企業在參展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在會展期間也會加強對組織者及參展企業的納稅檢查;同時,會展的組織者和參展企業也應重視稅收法律法規,主動了解、熟悉稅收政策規定,提高企業納稅誠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