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司未獲批辦晚會被罰款30萬
南都訊 記者謝亮輝 通訊員白公宣 龔宣 按照規定,舉辦千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必須首先經過公安部門批準。近日,廣州白雲區某公司未經批準卻執意舉辦大型文藝晚會,最終被白雲警方依法處理,三公司老板被行政拘留10日,主辦方公司也被罰款30萬元。
晚會舉辦老板被抓
3月18日,廣州白雲警方獲悉某商貿有限公司將於3月21日晚在白雲區太和轄內某高校操場舉辦大型文藝晚會。經調查,此次活動主辦方某商貿有限公司、承辦方某傳媒有限公司和場地提供方某房地產公司,三者均不具備舉辦文藝演出資質,且活動未經公安、文化等部門批準。
警方隨即明確告知上述三方相關法律規定,並要求其停止舉辦活動。但主辦方某商貿有限公司仍一意孤行如期舉辦了活動,當晚有1000餘人參加了活動。民警獲悉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置,將有關負責人高某、李某、劉某帶回作進一步調查。
涉事三公司均被罰
經調查,廣州白雲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對以上活動主辦方某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女,25歲,內蒙古人)、總經理李某(男,53歲,安徽人),承辦方某傳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女,48歲,寧夏人)均依法作行政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處理。同時對違規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某商貿有限公司和違規擅自提供場地的廣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作出罰款30萬元和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記者獲悉,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製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並在活動舉辦日的20天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其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應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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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大型群眾性活動?
根據《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麵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預計參加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活動,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花市、拜祭、遊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以及公益慈善活動。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違反規定,擅自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適用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