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筆者的研究觀察,當前我國會展業發展中的問題,上述三個層麵都存在,但最需要首先搞清楚並“對症下藥”的,是宏觀方麵的問題。鑒於會展業或者說會展經濟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許多基本的宏觀數據和情況都比較缺乏,這方麵的研究也是比較困難和比較鮮見的,筆者特提出四個方麵的問題並談些淺見,旨在“拋磚引玉”,與業界人士共同深入探討。
一、目前全國會展業的經濟總量究竟是多少?
全國會展業的經濟總量(或者說總產值、總收入)究竟是多少?眾說紛紜。
由於國家尚未建立起這方麵的統計指標體係,相應地全國各主要會展城市同樣缺乏很有說服力的統計數字,社會上也沒有類似國外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的“獨立調查機構”能對此做出權威估算,因此,現在的說法很多,且差距很大。比如,僅就2001年的數字,筆者在《中國會展》雜誌上就曾看到來自不同“權威”的幾種不同的估算,有80億說、70億說和40億元說。
這裏,暫且不去說這些數字是如何得出來的,相信各有各的根據。有必要討
論的是三個問題,即:
1、是否需要這樣的數字?
2、這些數字的口徑是否需要統一?
3、如何統計或估算出這樣的數字?
我的看法是:
第一,確有必要算出一個大體準確的數字。會展業首先是經濟產業,屬服務業範疇。既然是經濟,是產業,就不能僅僅以“快速增長”、“非常重要”、“對經濟發展帶動很大”等定性、模糊的語言來描述會展業的規模、發展速度和重要性,而必須按照經濟規律做出定量的、科學的分析。
第二,統計口徑必須統一。還是以出現在《中國會展》有關描述或分析會展經濟時的數字為例。我們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字眼:“我國會展業以20%的速度增長”、“美國展覽會的經濟效益達38億美元”,“全市會展業收入達XX億元”,“XX展給XX市帶來XX元收入”,等等。這樣的描述以及上麵所說的差異很大的數字矛盾,通常有兩個原因:
其一,是把會展業和展覽業的數字混在一起了,“會展”包括會議和展覽,口徑大了,數字也就高了;
其二,是未能準確確定會展業本業的收入口徑,而把其他相關的收入都算入其中。以我國會展業發展現狀,我認為現在可以統計或估算的僅是展覽業的數字,會議業由於涉及不同領域的千家萬戶,且交叉很大,是不易準確統計的。而展覽業的產值或收入的統計口徑,我認為僅應該計算所有展覽會(包括博覽會、交易會等各類廣義展覽會)展覽組織者(組展商)的直接收入,包括其展位費收入、廣告讚助收入、會務費收入和門票收入等。至於與展覽會相配套的其他服務單位的收入(實際上往往是展覽組織者或參展商、采購商的支出),如展覽運輸、展覽廣告、展台搭建、展覽設計、展覽谘詢、會展旅遊等收入,則分屬不同業態,已在相應的其他行業的統計中體現,不應再納入展覽業的收入統計中。展覽場地經營者的收入,主要源於展覽組織者承租場地的支出,照理也是不應再重複計算的,但在業態上看,它與其他行業不交叉,因此也還可算是展覽業的一個直接組成。
第三,展覽業的收入的估算可以有三種方法。由於沒有辦法建立準確的統計體係,因此目前隻能用估算的辦法。第一種方法是估算所有組展商(包括各種主承辦展覽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等單位)的收入。第二種方法是根據每個展覽會的規模和展位單價估算該展覽會的展位收入(即:規模數X單價)再加上展覽廣告、門票等其他收入。第三種方法是將展館或會展中心的收入乘以3-4倍的倍數所得乘積即為組展商的收入。這三種方法中,第一種估算需要有稅務部門的配合,較麻煩,但最準確;第三種辦法最簡單,但可能有較大誤差;相比較而言,第二種辦法是最可行的。
按照上述口徑和原則,我認為,2001年全國展覽業的總收入不會超過40億元,如加上會議收入,則遠遠超過此數。
二、會展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居何地位?
我國會展業被作為一個獨立的產業來培植,還是近幾年的事。雖然發展很快,但由於會展覽本身的總收入還很低,即便按2001年40億元來計算,占當年全國GDP的比重也還不到0.05%。而德國、美國、新加坡等會展業發達國家的會展業總收入一般約占其GDP的0.2%左右。可見,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會展業還處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上,對國民經濟的總體貢獻度非常有限。按總收入的多少排序,會展業在眾多服務業中也是居後的,排在金融、保險、電訊、旅遊、運輸等大多數服務業之後,盡管大家可以看到入世以來,國內會展業蓬勃發展,已成為普遍看好的、有前途的“朝陽產業”。
因此,我個人認為,如僅從經濟總量本身和稅收、就業等宏觀數據來看,目前會展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還是微不足道的。難怪有人認為中央政府部門對於會展業發展中的一係列問題似乎還沒有騰出手來進行全麵研究的緊迫感,對會展的發展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劃和政策,無法針對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係統的解決辦法,更談不上為規劃會展行為和管理來製定專門的法規。
但是,在一些會展重點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大連、深圳,會展業的貢獻度要高得多,更重要的是,由於會展業的乘數效應對第三產業的巨大帶動,對城市知名度的提高,對招商引資的促進,都有很大作用。對這些城市而言,會展業在城市的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舉足輕重的。正是這樣的反差,造成了這麽一個奇特的現象:中央政府時至今日未真正明確會展業的主管部門,也從未出台一個有關全國會展業發展的統一政策和規劃;而地方(特別是主要城市)政府則高度重視會展業的發展,不但以巨額資金支持直接辦會辦展,而且紛紛設立專門的會展管理機構,製定鼓勵會展發展的鼓勵政策。
三、當前全國會展業是否“過熱”?
我個人對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不僅“過熱”,而且已形成“泡沫”。表現有三:
第一,會展中心的建設過熱。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2年底,全國各類會展中心和展館的總麵積已達516萬平方米,其中可用於展覽的總麵積超過去160萬平方米。正在建設或規劃將在未來三年內建成的各類會展中心的展覽麵積肯定超過100萬平方米。也就是說到2005年底,全國可供展覽的總麵積將超過260萬平方米,超過目前德國的展館總麵積(240萬平方米)。在目前全國大部分展覽中心展館使用率不足30%的情況下,即便全國展覽麵積的增長保持目前20%左右的增速,未來展覽中心供過於求的慘狀仍不難想象。算算投入產出帳則更觸目驚心:以各地政府現在的“高標準”、“標誌性”建設氣魄,僅新展館每年投入的建設資金大概不低於40億元,相當於全國展覽場地年總收入的3-4倍。
第二,“政府主導型展會”泛濫。全國由各級政府機構主辦、承辦的各種展會有多少?恐怕誰也說不清。但有兩點可以說得清的,一是此類展會除“廣交會”等少數幾個外,幾乎都是低效(效果差、效率低、無效益)“賠錢”的,絕大部分需要由地方財政在後麵“買單”;二是新策劃的此類展會目前全國平均每周至少還會“產出”一個。更嚴重的是,過去此類展會一般都屬綜合性,如投資貿易洽會、經貿洽談會、博覽會等,但現在一些如汽車展、禮品展、電子展等專業展會,政府也大量介入主導。
第三,展會惡性競爭嚴重。這方麵的例子實在不勝枚舉,在此省下筆墨。如果要問為什麽會“過熱”?原因很簡單,因為地方各級政府直接成了市場競爭主體。一旦政府退出市場,“熱度”就會降下來,“泡沫”也就破了。
四、國家對會展業應如何實行宏觀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展業雖然發展很快,但多年來一直未被當成一個獨立的產業來規劃發展,從上到下隻是把它當成發展貿易、科技和文化等“主業”的一種促進手段,因此國家對會展實行分類管理和分級管理的辦法,相應的把對會展的宏觀管理分散到外經貿、內貿、科技、文化和貿促部門,以致政出多門、交叉扯皮現象嚴重。在本屆政府機構調整改革以前的現狀是:境外來華展覽和各種涉外經貿類的展覽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管理;國內展覽由原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局管理,其中展銷類展會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備案登記管理;科技類展會活動由科技部管理;文化類展覽活動由文化部管理;出國出境管理主要由中國貿促會負責。前不久,國內展的審批已由原國家經貿委宣布取消,商務部宣布取消了舉辦來華展單位的資格認證,但項目審批仍保留。另外,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係統還從加強對國內展銷會的管理要求出發,對有關活動加強管理。
在此情況下,指望控製“過熱”,做好會展的宏觀管理促進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是不現實的。因此,筆者認為,當前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是必須明確全國會展業發展的主管部門。會展業作為一個新興的商業服務業,不論是內貿展還是涉外展,不論是經貿展還科技、文化展,不論是境內辦展還是境外辦展,本屆政府新組建的國家商務部作為國務院主管內外貿易和商業服務業的主管部門,都有責任統一管起來。
明確了主管部門之後,第二件要做的事,就是這個主管部門要知道所謂“主管”並不是去管審批,去做具體的會 展活動或本應由中介機構做的事,重要的是要盡快牽頭進行係統的統計、規劃、調研,並在此基礎製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宏觀政策,例如,擬訂一個會展業發展的規劃,製定展會、辦展企業和展覽場館的稅收優惠政策,規範辦展主體的行為和辦展手續等。
第三件事,也是最重要的,要抓緊製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非市場行為的控製與管理。會展活動既然是經濟活動,就一定要按市場規律和規則辦事,否則市場就會處於混亂和無序發展狀態,就不會得到真正的健康發展。我國會展業由於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的大量介入而產生了背離市場規則的扭曲行為,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就顯得尤其必要。當前,會展市場出現的重複辦展、低水平辦展,“假、大、空”展滿天飛,會展設施大量重複建設,既與政府對會展業的管理不力有關,又與政府機構大量直接介入會展業,直接主辦、直接組織、直接補貼,有很大關係。因此,在製定的相關法規中應明確規定,政府一律退出直接參與直接舉辦會展。政府直接撥款建設會展中心也要嚴格限製。取消對舉辦會展活動的審批大家都讚成,但我認為取消的應該是對企業等市場運營主體的審批,而對於政府部門直接參與舉辦會展活動,不加審批管理是不行的。會展中心的建設同樣如此,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會展中心產生的後果就是競相攀比,盲目建設,造成場館的大量閑置與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