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 該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反特種機械使用規定,涉嫌違規駕駛致人死亡的行為。 該行為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理由:主觀上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反規章製度的行為,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1、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2、要有死亡的事實。 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的行為一定要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複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複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複,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複;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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