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實務中,保險公司為避免可能的保險理賠風險,在保險合同條款的設定上會十分謹慎,如各項免賠條款、保險期間起算日期等,但由於各項保險業務所涉眾多,在一些具體險種的保險條款設置中,也會出現漏洞,加之一些保險人對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不足,因此實務中存在相應保險理賠業務風險。 1、報險不報警、保險標的無法有效確認,保險公司能否以此拒絕賠償?2009年8月12日,浙江交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投保了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金額為11978.140,保險費為35934.42元。被保險工程名稱為岱山縣江南山至牛軛島公路路基工程,保險工程位於岱山縣高亭鎮江南山,保險期限為2009年8月21日0時至2011年11月20日24時止,並提供了需要投保的機械設備清單,其中包含小鬆PC360挖掘機4台。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若報銷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人和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或滅失,按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訂立後,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及時交納了保險費。2011年4月5日,案外人孫幸福駕駛投保的小鬆液壓挖掘機PC360-7在岱山江南山至牛軛島公路路基工程工地(K1+120)作業時,山體突然塌方導致挖掘機側翻,造成挖掘機受損。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立即向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報案,後者經派查勘人員查看現場後口頭告知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拒絕理賠。隨後,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委托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挖掘機進行定損,結果為191200元,公估費6000元,同時,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賠償上述損失及費用。此次案件經初級、中級人民法院兩輪審理,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出:投保人沒有及時通知安全監管部門而未能認定事故性質,存在事故挖掘機操作員無證駕駛的可能;同時且小鬆PC360有多種型號,事故挖掘機不一定屬投保的4台挖掘機範圍。法院判決:一審裁判結果中,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認為:交工路橋建設公司依約交納保險費,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收取保費並出具保單及保險條款附件,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挖掘機在被保險機械設備清單中,投保人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有權要求大地財保舟山公司進行理賠。事故挖掘機操作員擁有該操作技能培訓的畢業證書,具有操作挖掘機的技能。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委托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進行公估,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有保險事故公估資質,公估結果有效。最終判決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賠償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挖掘機受損的保險理賠款172080元(扣除免賠額),並承擔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支付的保險事故評估費用6000元。案件受理費3862元,減半收取1931元,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負擔。二審維持原判。2、案例解析:保險人保險條款設置漏洞及法律盲點上述案例中,保險人所持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麵:一、事故責任性質無相關部門法律證明;二、事故挖掘機是否屬於保險標的範圍內。事故責任性質判定保險人認為挖掘機出現側翻後,投保人並未及時通知安全監管部門,因此無法認定事故性質,存在挖掘機操作員無證操作的可能。但當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後者也已派遣現場勘查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對於事故性質的判定調查有著充足的時間與客觀條件。同時,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此可見,法律規定中並無對投保人必須提供相關部門關於事故性質調查的要求,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理賠。保險標的判定本案保險人認為,保險標的挖掘機“小鬆PC360”有多種型號,事故挖掘機不一定屬投保的4台挖掘機範圍。但事故挖掘機在發生側翻時處於保險工程所在地,保險公司如對其是否屬保險標的範圍存有異議,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如發動機號、出廠日期、車架號等,若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資料,則無法以此拒絕承擔相應理賠責任。綜上,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在此次保險理賠案件中,並無合理的拒賠理由,缺乏有力的證據資料,因此需對交工路橋建設公司進行賠償。此外,由於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在事故後直接口頭拒絕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理賠要求,並未對事故進行及時定損,因此交工路橋建設公司雇請公估公司的費用也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負責。 事實證明,熟練掌握相關保險理賠知識是有利於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此次案件中,被保險人在遭到拒賠後,第一時間雇請保險公估公司對事故進行估損,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有效的縮短了案件處理時間,並且公估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另一方麵,此次案件也提醒保險人在設置相應保險條款時,還需更為細致謹慎,如此次保險標的的認定爭議,如在保險合同中有相應限定,便不會因缺乏舉證材料,被判為無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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