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湖南高院發布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並公布14起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件。中聯重科訴山東某公司的顏色組合商標侵權案,因其明確了侵害顏色商標的判定標準、對於顏色商標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入選。
該典型案件中,中聯重科是第18338886號顏色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以綠色、冷灰色、暖灰色(即極光綠、星耀灰、砂礫灰)三種顏色構成,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包括起重車、混凝土攪拌車等。山東某公司在2019長沙國際工程機械展覽會上所展示的“KNL5160TPJ混凝土濕噴台車”上使用了與中聯重科第18338886號商標近似的顏色組合標識,利用了企業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中聯重科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2020年6月,經過審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顏色組合”與中聯重科的第18338886號“顏色組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容易產生混淆和誤認,判決山東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顏色組合商標的侵權行為並賠償。
該案件的勝訴,不僅反映了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和商標維權的重視,也成為國內裝備製造行業“顏色組合”商標侵權勝訴的第一案。
據了解,顏色商標包括單一顏色商標與顏色組合商標。作為非傳統商標,顏色商標在中國的立法保護曆史不過二十年。雖然《商標法》列舉了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從立法層麵確立了顏色商標類型,但無論是商標法還是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有關顏色商標的規定均較為原則,相關司法案例也不多。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思路,依法將顏色商標權利人的使用情況、顏色商標涉及的顏色是否具有美學功能、是否會妨礙公平競爭等作為認定侵權與否的考量因素,明確了侵害顏色商標的判定標準,對於顏色商標的保護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
專家表示,該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義,不僅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我國顏色組合商標等非傳統商標保護提供了司法樣本,有助於企業確權、維權以及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最終促進我國工商業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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