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反馈:2007年12月,通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侦察非法采矿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用于非法采矿的小松挖掘机扣押。
2008年9月,案件由通化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牵头办理,后经依法查明,小松挖掘机系由朴某贷款购买,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小松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小松公司所有。
目前,通化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已经与长春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取得联系,并已依法返还扣押的小松挖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