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徐工改制从2003年伊始一直持续了将近4年,在报商务部审批的节骨眼上,冷不丁“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今年6月以来,被三一重工的执行总裁向文波通过其博客连续“炮轰”,徐工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凯雷收购徐工机械的原方案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在这种情况下,徐工集团、徐工机械和凯雷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修订协议,将收购比例和增资价格进行调整,凯雷的最终持股比例由原先的85%降至50%,金额则从3.7亿美金减少到约18亿人民币,约折合2.25亿美金。
也许徐工老总心中虽忐忑不安,但满怀希望。
这个案子引发人们一系列的思考:作为WTO成员,中国在引入外资过程中,如何看待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怎样把握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凯雷并购徐工案反映的是怎样的国民心态?
2001年9月17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3年艰辛的谈判历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中国向世界做出的六大承诺之一就是:中国将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世贸成员。所有的外资个人、团体在贸易权利方面将享受至少跟中国企业一样的待遇,也就是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5年过去了,随着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兑现这个入世诺言的“功课”做得如何呢?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将继续前行,又该如何走?
外资依然享受“超国民待遇”
WTO总干事拉米称“总的说来,中国的成绩是A+。”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桑百川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修改了许多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エ政策和措施,对涉及到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从法律体系的内容来说,已完全履行了中国入世的相关承诺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外资和中资到现在为止,从贸易方面来讲,可以享受到同样的待遇,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享受到平等待遇是相对而言,中国已经做到了WTO所规疾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吴家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外资的个人、团体享受与中国企业相同的待遇,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如果不设置条件,这样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而条件都是通过双方的谈判所达成的互相妥协。就货物贸易而言,加入WTO后,中国所降下来的关税对任何人从任何国家进口的任何东西都一样适用。从非关税的角度,凡是有许可证管理的公司,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开设,都要执行许可证制度的规疾。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或者“非歧视”待遇,都要通过具体的谈判来履行。“对等”原则是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的最好解释。
至于在引入外资过程中,外资并购是否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给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样也源于2005年中海油以约185亿美元的全现金交易方式出价收购美国加州的优尼科石油公司未果所引发的思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中国在这方面履行得非常好。现在外资不仅得到了国民待遇,而且还得到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优惠政策体系的优待,外资在中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远高于对本国企业的优惠。
对国民待遇的担忧加深了
外资在安然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人们对外资并购是否会威胁到国家产业安全的担忧正日益加深。以徐工并购案为例,凯雷就栽了跟头。
徐工属于中国机械行业的二流企业,是地方龙头企业,在中国机械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中国路面机械网2006年数据显示,目前工程机械行业内有2000多家企业,其中,将近一半约43%是国外品牌占有的市场。在国内市场中,除了徐工之外,柳工、厦工、临工、山工、龙工市场做的也都很优秀。
徐工改制迫在眉睫,否则便是死路一条。
但徐工究竟卖给谁,徐工的老总思索了很久,考虑到各种出价的金额和方式之后,将绣球抛给了凯雷。但凯雷能接得住吗?
“凯雷并购徐工不会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将其提到国家经济安全高度有些夸大其辞。”桑百川表示,机械行业是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无论是全球贸易额所占整个机械产业产值的比重,还是外国公司的生产规模所占机械产业的比重,两个衡量全球化的指标都相对较高。在高度全球化的产业中,一个企业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并不和国家经济安全直接关联。即使徐工不被并购,也不能主导中国的机械制造业;并购之后,如果外资不出现垄断中国市场的局面,也不会主导中国的机械制造业。
抑或是外资并购作为一种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人们还不太习惯,有些水土不服。据了解,绿地投资作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方式大约占据了95%的份额,而并购方式仅仅拥有不到5%的份额。至于跨国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投资取决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投资行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在外资并购方面,不要搞‘一刀切’。”金伯生认为,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意识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是好事,但搞“一刀切”与履行WTO原则是不符的,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和加强监管,但不要走极端。比如重点行业的并购,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涉及经济安全的隐患,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例如外资不能控股,但并不等于不能并购了。要继续加强一些行业的监管,如对重点行业等的并购由商务部来审批,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