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是銀行借貸,但這並不一定能夠滿足融資需要。”李蘊祺稱,對企業更新改造、技術進步等舉措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融資租賃,這能改變企業過去大而全、小而全的不經濟發展方式。他介紹,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和歐洲計算機用戶的90%左右、美國和英國建築機械用戶的50%左右、英國拖拉機用戶的30%左右都采取了融資租賃的方式,而跨國間的融資租賃也逐漸成為國際上重要的融資手段。“而各國的融資租賃立法還都不太完備。”李蘊祺說。
國內在十幾年前引進了租賃行業,但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似乎有些企業並沒有把握融資租賃的真諦”。談到德隆旗下的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的叫停,李蘊祺表示,應當先製定法律搭建框架,然後再談發展,現在已經不能再像改革初期發展行業時先亂後治了。
李蘊祺關於製定融資租賃法的具體設想是,首先界定融資租賃的概念,規定融資租賃的種類;第二是規定融資租賃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是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關係以及成立、生效與解除的條件;第四是規定瑕疵擔保責任有效與無效的條件。
在李蘊祺提交的《融資租賃法(建議文本)》(下稱《租賃法》)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與選擇,與供貨方訂立機械裝備、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等設備(以下統稱設備)買賣合同並出資購買,同時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出租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賃期內分期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後按合同規定處置設備的交易行為。李蘊祺表示,立法首先要明確概念。
《租賃法》的第二塊關鍵內容是,明確規定了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方三方當事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同時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規定了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兩個融資租賃交易行為中的重要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除等一係列重要明細條款。
作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經常容易發生問題的節點上,《租賃法》規定了詳細的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租賃法》中建議:出租方不承擔出租設備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出租的設備出現瑕疵時,承租方應直接向供貨方索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一)由出租方選擇設備及設備供貨商的;(二)出租方與供貨方有關聯關係的;(三)出租方明知設備有瑕疵,或應知而過失不知設備有瑕疵而未告知承租方的。
李蘊祺稱,作為準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受銀監會各級機構的監管,因此融資租賃公司還應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而具體的管理細則,他表示,還是應該由銀監會來製定。
昨天,行業內的幾個微信公眾號轉發了一篇文章,標題很奪人眼球,《**盜回245萬元80噸故障大吊車,客戶損失慘重》,文章中的有些觀點,水分。
6月,倍力租賃海外捷報頻傳,先後與中交第一公路局東非公司簽下埃塞俄比亞BS公路項目及Mekelle工業園項目兩個大單,金額超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