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1、這其實是兩個經濟法律關係,一是甲乙兩人各出一半資金買車用於營運;而另一個是乙向甲借款(車款的一半),所以後者不應該寫在購車經營的協議中。2、關於借款,乙方向甲方開出借條,寫明數額、還款方式(即以營運收入的利潤中自己的一部分來歸還)、有無利息等等。3、由於購車營運中甲乙雙方是合夥關係,所以是風險共擔、盈利共享,故不論營運是否盈利,乙方都應歸還乙方的借款,也就是說,即使運輸沒有賺到錢,乙方也要歸還甲方的錢。4、因為是兩人合夥買車營運(如果是一人出一半的錢的話),但乙方還擔任了司機,付出了額外的勞動,而甲方就沒有做事了,但收入卻是平半分,這顯然有失公平,所以收入的利潤要首先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可以協商而定),剩下的利潤才能對半分。5、如果甲方還做了與營運有關的事。(如拉業務、管理)等等工作,那收入對半分也是可以的。6、如果乙方開車出事,由雙方共同負責,因為是合夥經營,不能由乙方一人負責。7、如果乙方出事後逃跑,則由甲方先行負責,同時保留向乙方進行追償的權利。8、以我之見,你們這樣的合夥風險很大,不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有對自己不利的因素,而不論你們自己怎樣協商,隻要不合符國家有關法律條款,都是無效的,如果走到法律程序,對雙方的打擊都不小。所以,建議不要合夥經營,乙方直接給甲方當司機(拿工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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