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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商貿物流型綜合園區的定義與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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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境外園區項目的界定,本文主要以參照2015年“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為基準進行展開。辦法中界定“以商品展示、運輸、倉儲、集散、配送、信息處理、流通加工等為主導的商貿物流型園區”。辦法中對商貿物流型園區的確認考核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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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供商品展覽展示、治談、交易區城的建築麵積不少於3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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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完成區內產品展覽、交易、物流區域的購建或租賃費用,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以及能夠滿足海關、檢疫檢驗等監管要求的倉儲、數據網絡、信息平台等軟硬件設施投資合計3000萬美元;
2020-08-18
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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